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勵原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新店│60,700元│95年1月5日│AZ0000000│6月││││分行│││││├──┼─────────┼────────┼─────────┼───────────┼────────┼────────────┤│002│ 沈里炳 │華泰商業銀行大安│5,500元│95年1月2日│AA0000000│6月││││分行│││││├──┼─────────┼────────┼─────────┼───────────┼────────┼────────────┤│003│ 吳松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1,000元│95年1月5日│BA0000000│6月││││光復分行│││││├──┼─────────┼────────┼─────────┼───────────┼────────┼────────────┤│004│ 林睿紘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150元│95年1月10日│SY0000000│6月││││雙園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