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6號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億廣影視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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