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成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