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
具保人 鄭李清
王靖樺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李清、王靖樺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李清、王靖樺因被告乙○○、甲○○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各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二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等被告二人均逃匿,自各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