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
具保人 徐連興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連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徐連興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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