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蔡芳珮 法定代理人 邱春枝
蔡茂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9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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