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8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葉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①陸佰伍拾玖元②貳仟捌佰柒拾伍元③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八點八五②七點三五③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