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建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建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9月14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8時10分許,因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路○○號前違規停放為警盤查,其乃於員警尚無確切證據合理懷疑其施用毒品前,主動向員警告知該車內藏有毒品,並坦承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復經警徵其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在該車駕駛座之皮包內及駕駛座下方之止滑墊內,分別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且經警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建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現場查獲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施用後所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已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詳,並核與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初步檢驗之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相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測試照片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於員警尚無確切證據合理懷疑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即主動告知毒品藏放之位置,並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等事實,有警詢筆錄、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參(見警卷第
2頁;偵卷第2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茲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徒刑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為本案犯行,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非可取;復考量被告迄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處罪刑之前案紀錄,與施用毒品乃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兼衡其持有扣案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且係被告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物,已如前述,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無法與該等毒品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之包裝袋,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32公克│││(含包裝袋壹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37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合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0.69公克│││(含包裝袋貳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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