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 廖嘉琳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追繳原退還稅款新臺幣29,039元之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