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梁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