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08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被   告  林宇凡 即金穗商行
原告與被告林宇凡即金穗商行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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