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儷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澤英 世右相對人與 林清耀 等人間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八十五裁全字第三一一號、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0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八十五裁全字第三一一號、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0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主張其係聲請人之大股東,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清耀等人之土地買賣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行使代位權聲請就債務人林清耀等人所購買土地為假處分,現刑事部份已判決確定並無何詐欺背信行為,然土地現所有權人以土地遭相對人查封而拒付土地尾款,聲請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代位被查封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並提出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八十五裁全字第三一一號、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0七號假處分裁定影本各一份、查封土地清冊、判決書節錄、登記事項卡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證物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八十五裁全字第三一一號、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0七號假處分卷宗查核屬實。相對人即假處分債權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曾行使代位權,為保全對於假處分債務人林清耀、 廖財 為之買賣契約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裁定准予假處分,為保全對於假處分債務人 黃榮墩黃明火解明田陳美珍 、林清耀、 廖財為 之買賣契約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一一號裁定准予假處分,為保全對於假處分債務人 吳廖貴美徐慶雲黃鳳美黃世昌郭美雲 之買賣契約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0七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嗣迄未起訴,亦經本院查明屬實;聲請人以假處分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伊為保全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代位該等債務人行使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權利,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裁定要旨參照),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