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姜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8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上訴人應於是日上午九時前來本院導引,被上訴人在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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