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4.1.25│93.7.8至94.1.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378號│93年毒偵字第1017號等│├─┬──────┼──────────┼──────────┤││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投刑簡字第196號│94年上訴字第199號││實│││││審├──────┼──────────┼──────────┤││判決日期│94.4.7│94.4.21│├─┼──────┼──────────┼──────────┤│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投刑簡字第196號│94年上訴字第1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30│94.5.9│├─┴──────┼──────────┼──────────┤││臺中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875號│94年執字第990號│││(94執緝240號)│(94執緝241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