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貨幣│妨害國幣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0.10.10日起至│91.9.30日起至│││91.3.6日止│91.11.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1643號│92年偵字第823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2117號│93年上訴字第1145號││實│││││審├──────┼──────────┼──────────┤││判決日期│93.1.6│94.2.15│├─┼──────┼──────────┼──────────┤││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2504號│93年上訴字第11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5.13│94.3.2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1594號│94年執字第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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