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違反保護令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1.8│93.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底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272號│93年毒偵字第1002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投刑簡字第70號│94年上易字第173號││實│││││審├──────┼──────────┼──────────┤││判決日期│94.4.6│94.4.20│├─┼──────┼──────────┼──────────┤││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投刑簡字第70號│94年上易字第1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2│94.4.20│├─┴──────┼──────────┼──────────┤││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909號│94年執字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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