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雅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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