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顏秀芳 被告 鄧家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