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振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行為後,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聲明、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大貴附表:
受刑人吳振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05.25│101.06.22│101.07.05││││││├──────┼─────────┼─────────┼─────────┤│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221號│字第3221號│字第3221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7│101.12.27│101.12.27│├─┼────┼─────────┼─────────┼─────────┤││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定││││││判├────┼─────────┼─────────┼─────────┤│決│判決│102.04.10│102.04.10│102.04.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花蓮地檢102年度執│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備註│字第625號│字第625號│字第625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06.05│101.07.12│101.07.26││││││├──────┼─────────┼─────────┼─────────┤│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221號│字第3221號│字第3221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7│101.12.27│101.12.27│├─┼────┼─────────┼─────────┼─────────┤││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定││││││判├────┼─────────┼─────────┼─────────┤│決│判決│102.04.10│102.04.10│102.04.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花蓮地檢102年度執│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備註│字第625號│字第625號│字第625號│└──────┴─────────┴─────────┴─────────┘┌──────┬─────────┬─────────┬─────────┐│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7.18│101.07.04││├──────┼─────────┼─────────┼─────────┤│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偵│花蓮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6號│字第4606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花簡字第44│││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3.29│104.02.26││├─┼────┼─────────┼─────────┼─────────┤││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1號│104年度花簡字第44│││定│││號│││判├────┼─────────┼─────────┼─────────┤│決│判決│102.05.09│104.03.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873號│字第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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