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上軒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1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堅力強壹佰零柒盒、真龍寶壹佰陸拾捌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79
9、19477號被告周上軒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堅力強107盒、真龍寶168盒,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上軒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799、19477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0年3月14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21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堅力強107盒、真龍寶168盒,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此經被告周上軒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