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44號原告 許登祥 原告 許登亮 被告 陳隆慶 被告 陳雪碧 被告 陳森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其等共有坐落新北市○○段○○○○○號土地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FG區域(面積:468.91-448.6=20.31)土地之所有權存在。確認其等共有坐落新北市○○段○○○○○號土地如原告於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甲G乙區域(面積:
292.58-286.44=6.14)土地之所有權存在,有起訴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本院電話紀錄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市○○段○○○○○○○○○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參佰陸拾柒元、壹拾參萬柒仟元,有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查詢結果可按,是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伍佰參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計算式:(20.31平方公尺*222,367元/平方公尺)+(6.14平方公尺*137,000元/平方公尺)=5,357,4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肆仟零 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麗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