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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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伯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梁淑美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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