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銘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瀅雅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江國銘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具狀以經此段時間羈押後,深自悔悟,已無羈押必要性為由聲請交保,本院亦認無理由,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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