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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