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37號
原 告 王建義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
被 告 佐禾 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慧
被 告 張瓊昭
楊榮昌
張東霖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毓瑛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定國
被 告 林志忠
陳雪華
于璣瑚
宜俊偉
趙燕麗
趙燕姬
趙燕玉
趙燕琴
王振西
湯吳鳳
張清斌
李志宏
丁繼堯
王卓群
蔣鳳松
胡寶珠
劉榆塞
李克娟
劉長康
陳麗鳳
李森
陳繼天
蘇明 和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丹慈
被 告 程若望
呂郭娥
袁玲玲
王謝麗珠
王姿穎
林澄芳
廖志偉
李經文
鄭嘉琪
李兆華
鍾政美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值秋
被 告 陳鳳明
薛潔芃
王寶綱
李克化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克經
被 告 呂理煥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存享
被 告 林金滿
趙昀麒
林淑蘭
郁謂德
黃幸子
熊定宇
熊慧宇
熊映翔 (原名 熊武于 )
熊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避難平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19分
在高雄民事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