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37號
原   告  王建義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
被   告  佐禾 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慧
被   告  張瓊昭
       楊榮昌
       張東霖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毓瑛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定國
被   告  林志忠
       陳雪華
       于璣瑚
       宜俊偉
       趙燕麗
       趙燕姬
       趙燕玉
       趙燕琴
       王振西
       湯吳鳳
       張清斌
       李志宏
       丁繼堯
       王卓群
       蔣鳳松
       胡寶珠
       劉榆塞
       李克娟
       劉長康
       陳麗鳳
       李森
       陳繼天
       蘇明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丹慈
被   告  程若望
       呂郭娥
       袁玲玲
       王謝麗珠
       王姿穎
       林澄芳
       廖志偉
       李經文
       鄭嘉琪
       李兆華
       鍾政美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值秋
被   告  陳鳳明
       薛潔芃
       王寶綱
       李克化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克經
被   告  呂理煥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存享
被   告  林金滿
       趙昀麒
       林淑蘭
       郁謂德
       黃幸子
       熊定宇
       熊慧宇
       熊映翔 (原名 熊武于
       熊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避難平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19分
高雄民事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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