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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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亮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5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出處」欄內,所為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有誤載,故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出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7「小計」欄

99,976元

99,975元

附表一編號11「小計」欄

799,973元

79,973元

附表一編號13「小計」欄

89,985元

40,000元

附表一編號18「小計」欄

20,000元

1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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