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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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亮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5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出處」欄內,所為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有誤載,故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出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7「小計」欄
99,976元
99,975元
附表一編號11「小計」欄
799,973元
79,973元
附表一編號13「小計」欄
89,985元
40,000元
附表一編號18「小計」欄
20,000元
19,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