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十日之上訴期間至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因十一月二日係星期日,順延一日),玆竟遲至同年十一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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