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67號聲請人 吳榮義 即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智庫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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