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中鎮資訊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鎮資訊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中鎮資訊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因於民國(下同)92年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102號),判處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