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6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幃陳裕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47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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