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呂懿書
被 告 李琇綉
胡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
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
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