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4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張靖宜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
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第15條第3項約定按
年息19.89%計算循環信用利息。惟被告持卡消費記帳,至
95年11月2日尚積欠新台幣(下同)34,199元及循環信用利
息未清償,茲萬泰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
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4
,199元,及自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記載本件
原告起訴金額與兩造於本院101年投小字第117號和解筆錄內
容不符等語置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還款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公
告等資料影本為證,被告雖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原告起訴
金額與兩造於本院101年投小字第117號和解筆錄內容不符等
語,然查,原告前係因被告與其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後,未依約給付29,436元,及其中28,930元自95年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爰起訴請求被
告清償上開欠款,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投小字第
117號就上開內容達成和解,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屬無誤。而本件原告係因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未
依約給付信用卡消費帳款,原告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
還積欠之消費帳款,此與上開本院101年度投小字第117號依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二者並不
相同,被告上開所辯實不足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
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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