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駿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被   告  謝泳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9日向原告承租車號00
0-00號營業小客車營業使用,約定租用期間自100年7月9
日起至102年6月9日止,每月車租新臺幣(下同)16,900
元,被告並應遵守法定規章及按期繳納各項稅費。詎其後被
告欠繳第9至12期租金,交通罰款亦由原告代墊,原告遂於
101年5月8日終止雙方上開租用契約,被告亦已與101年
5月14日返還上開承租車輛,惟尚積欠未繳租金及滯納金68
,614元、原告代墊交通罰鍰1,610元、還車時車損修理費27
,700元等共計97,924元,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上開款項金額,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合約書、切
結書、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申報同意書、行車執照、欠款
明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郵政劃撥儲金存
款收據、存證信函申請表、車損交修單、發票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上開應付款項97,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600元(包括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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