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張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貳仟零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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