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李美珍 被告 馬齊 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1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號│面積898㎡×公告現值42,76│││土地│0元/㎡×原告權利範圍25/1││││000=95,962元│├──┼─────────────┼────────────┤│2│高雄市○○區○○段○○○○○號│110年度課稅現值258,300元│││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巷○○○○○號)│50元│├──┴─────────────┼────────────┤│合計│1,089,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