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1號抗告人 楊欽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輔宸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111年度補字第4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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