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朝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商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王商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