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魏蘭欣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麗嘉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玖萬伍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