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90號
109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萱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28、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萱賢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萱賢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羈押在案,茲其另因竊盜案件待執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8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乙字第2309號執行指揮書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自應予自110年1月8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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