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3327-107158A(年籍詳卷)
3327-107158B(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柏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許芳瑜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