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保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RISELOYALCORPORATIONLIMITED(中文名:香港商
友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峮毅 上訴人即被告 蔡尚霖 住高雄市○○區○○○街00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RISELOYALCORPORATIONLIMITED(中文名:香港商友晉有限公司)、蔡尚霖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司祺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保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1,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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