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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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86號原告 曾于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告 王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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