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