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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