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繆璁 律師相對人甲○○○○○○
籍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是否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有損害,然因「收件人家屬無法聯絡收件人故家屬拒收」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一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