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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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於車禍事故發生後,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在警員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前,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自首其過失傷害犯行而接受裁判,有該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及被告無照駕駛小客車,起駛違規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為肇事原因,被害人乙○○無肇事因素等情,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