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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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二公克。因被告前開施用毒品行為,經送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非他命為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三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