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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