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二七九號
自訴人乙○○即天發當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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