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乙○○○公司設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USA法定代理人凱帝.沙可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號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華甲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一0一之七號兼右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被告 林麗莉 被訴詐欺」應更正為「被告丙○○、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被告林麗莉被訴詐欺」應更正為「被告丙○○、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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